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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退税政策有新调整

记者从市国税局了解到,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<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>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告》”)。该公告自4月1日起执行,着重对去年下发的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 法》进行了细化和完善,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劳务税收管理,其中有五个方面的主要政策发生了变化。
  出口货物劳务的退(免)税及免税申报期限放宽是新政策的显著变化。《公告》重新明确了出口企业的退(免)税申报期限为货物劳务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 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。同时,将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申报期限从原来的报关出口之日起的次月,放宽为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内。
  市国税局相关人士提请各出口企业注意,对于2012年度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,最迟应在今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(即4月18日前)进行退(免)税申 报;逾期的将在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作免税处理;逾期进行免税申报的,将在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视同内销处理。
  此外,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型企业要注意了,根据《公告》,对于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型出口企业,今年7月1日以后向国税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进料加工手(账)册,应按相关规定计算当年度进料加工的计划分配率,再据以计算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。
  市国税局相关人士表示,上述规定相当于将我市的加工贸易方式下保税进口料件计算方法,从原来的“购进法”改为“实耗法”,属于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的重大调 整。“在简化企业办税流程的同时,有利于企业免抵退税额的及时产生。为此,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型企业,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的数据确认及资料 报送工作。”